京山县镇、京山经济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04 文章来源:admin 阅读:2396
为规范镇、京山经济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分工作,根据《中共京山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及两个相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12〕20号)和《关于印发<各镇和京山经济开发区年度考核指标及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京综考组办发〔2012〕3号)精神和要求,参照市对县(市、区)2012年度考核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镇、经济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评分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科学、规范、简约;
3、奖惩结合,鼓励争优;
4、统分结合、各负其责。
二、基本方法
(一)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构成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得分由“年度考核指标得分”和“争先创优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争先创优加分”包括“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加分(即争先加分)”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县表彰加分(即创优加分)”。
1、“年度考核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是各单项指标实际得分之和。各单项指标先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评分(单项指标完成值超出目标值的,该单项指标实际得分为权重分值),然后按权重折算为实际得分。凡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指标,如被一票否决,则该项指标考核时不得分。
2、“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加分(即争先加分)”满分为5分,各单项指标按照镇进行排位,排位前5名的予以加分。
3、“全国、全省、全市、全县表彰加分(即创优加分)”满分为8分,根据各镇、开发区获国家(中央)、省(部)级、市(厅局)级、县(处)级表彰情况,按照奖励等级(次)加分。凡当年获得国家(中央)级、省(部)级、市(厅局)级、县(处)级综合性表彰的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各地根据获奖情况向县综合考评办提出加分申请,经县综合考评办审核认定后,给予相应加分;受到通报批评的相应减分。所有加分、减分必须以各级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市直部门的表彰不加分。
(二)年度考核指标得分计分办法
年度考核指标百分制计分方式除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指标外,原则上采用比例计分方式,职能部门对所涉及指标已经形成比较完备计分体系的,由各职能部门以正式文件确定计分办法。(见附件2)。
(三)争先创优加分办法
1、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加分(即争先加分)办法
对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前5名的进行奖励,1至5名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奖励加分基数,奖励加分基数乘以该项指标的权重即为实际排位加分。
其中,定量指标按照实际完成值超目标值的幅度高低(超目标值幅度由实际完成值减去目标值,再除以目标值计算得出)进行排位,没有完成目标值的不予加分;定性指标按照实际得分高低进行排位。
单项指标排位并列超出3名的,全部予以加分。
2、全国、全省、全市、全县表彰加分(即创优加分)办法和通报批评减分办法。
对获得全国、全省、全市、全县表彰或通报批评的工作,在实绩考核得分基础上另外相应加分或减分。
(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市委、市政府及省直委厅局,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工作分别加分,其中: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表彰,一律加8分。
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的表彰,划分等次的,按等次分别加5分、4分、3分;没有划分等次的加4分。
市委、市政府及省直委厅局的表彰,划分等次的,按等次分别加4分、3分、2分;没有划分等次的加3分。
县委、县政府的表彰,划分等次的,按等次分别加3分、2分、1分;没有划分等次的加2分。
表彰加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市委、市政府及省直各部门,县委、县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多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等级等次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的,分别予以加分,所有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通报批评的每项次在综合得分中减8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及省直各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次在综合得分中减5分,受到县委、县政府及市直各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次在综合得分中减3分。
受到通报批评减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通报批评的按所通报的最高等级减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分别予以减分,所有减分最高不超过8分。
三、培训、纪律与监督
1、建立评分工作培训制度。县综合考评办、考核指标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考核评分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评分人员熟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评分,保证分数的真实性、准确性。
2、实行评分工作责任制。评分过程中,评分工作人员、考核指标涉及职能部门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评分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资料、信息等支持,凡弄虚作假者,本地本单位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差”,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建立评分结果申诉机制。考核评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县综合考评办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本办法由县综合考评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镇、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及数据来源部门对照表
2、镇、经济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百分制计分办法
一、基本原则
镇、经济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评分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科学、规范、简约;
3、奖惩结合,鼓励争优;
4、统分结合、各负其责。
二、基本方法
(一)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构成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得分由“年度考核指标得分”和“争先创优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争先创优加分”包括“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加分(即争先加分)”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县表彰加分(即创优加分)”。
1、“年度考核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是各单项指标实际得分之和。各单项指标先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评分(单项指标完成值超出目标值的,该单项指标实际得分为权重分值),然后按权重折算为实际得分。凡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指标,如被一票否决,则该项指标考核时不得分。
2、“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加分(即争先加分)”满分为5分,各单项指标按照镇进行排位,排位前5名的予以加分。
3、“全国、全省、全市、全县表彰加分(即创优加分)”满分为8分,根据各镇、开发区获国家(中央)、省(部)级、市(厅局)级、县(处)级表彰情况,按照奖励等级(次)加分。凡当年获得国家(中央)级、省(部)级、市(厅局)级、县(处)级综合性表彰的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各地根据获奖情况向县综合考评办提出加分申请,经县综合考评办审核认定后,给予相应加分;受到通报批评的相应减分。所有加分、减分必须以各级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市直部门的表彰不加分。
(二)年度考核指标得分计分办法
年度考核指标百分制计分方式除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指标外,原则上采用比例计分方式,职能部门对所涉及指标已经形成比较完备计分体系的,由各职能部门以正式文件确定计分办法。(见附件2)。
(三)争先创优加分办法
1、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加分(即争先加分)办法
对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前5名的进行奖励,1至5名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奖励加分基数,奖励加分基数乘以该项指标的权重即为实际排位加分。
其中,定量指标按照实际完成值超目标值的幅度高低(超目标值幅度由实际完成值减去目标值,再除以目标值计算得出)进行排位,没有完成目标值的不予加分;定性指标按照实际得分高低进行排位。
单项指标排位并列超出3名的,全部予以加分。
2、全国、全省、全市、全县表彰加分(即创优加分)办法和通报批评减分办法。
对获得全国、全省、全市、全县表彰或通报批评的工作,在实绩考核得分基础上另外相应加分或减分。
(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市委、市政府及省直委厅局,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工作分别加分,其中: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表彰,一律加8分。
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的表彰,划分等次的,按等次分别加5分、4分、3分;没有划分等次的加4分。
市委、市政府及省直委厅局的表彰,划分等次的,按等次分别加4分、3分、2分;没有划分等次的加3分。
县委、县政府的表彰,划分等次的,按等次分别加3分、2分、1分;没有划分等次的加2分。
表彰加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市委、市政府及省直各部门,县委、县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多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等级等次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的,分别予以加分,所有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通报批评的每项次在综合得分中减8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及省直各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次在综合得分中减5分,受到县委、县政府及市直各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次在综合得分中减3分。
受到通报批评减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通报批评的按所通报的最高等级减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分别予以减分,所有减分最高不超过8分。
三、培训、纪律与监督
1、建立评分工作培训制度。县综合考评办、考核指标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考核评分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评分人员熟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评分,保证分数的真实性、准确性。
2、实行评分工作责任制。评分过程中,评分工作人员、考核指标涉及职能部门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评分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资料、信息等支持,凡弄虚作假者,本地本单位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差”,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建立评分结果申诉机制。考核评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县综合考评办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本办法由县综合考评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镇、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及数据来源部门对照表
2、镇、经济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百分制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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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