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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京山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

发布时间:2013-07-04 文章来源:admin 阅读:2409

各镇党委,京山经济开发区党委,京山温泉新区党委,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和《京山县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京山县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统称“一个意见、两个办法”)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一个意见、两个办法”,是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对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实践,努力推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完善,为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和组织保证。
  执行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以便进一步完善。
  
  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京山跨越发展,根据《中共荆门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及三个相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荆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范围对象
  1、基本原则。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1)紧密结合实际。既与市委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一个意见、三个办法”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关要求相对接,又充分结合京山实际,突出京山特色。
  (2)突出正确导向。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积极创先争优,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
  (3)坚持分类考核。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坚持共性与个性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分层分类,突出重点,体现特点。
  (4)体现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讲求实效,力戒繁琐,便于操作。
  (5)逐步探索完善。坚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
  2、工作目标。
  坚持以促进科学发展为根本目的,以综合考核评价为主要方式,以考核结果运用为关键环节,制定和实施《京山县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京山县县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着力构建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与换届(任期)考察、任职考察相结合,共性要求与岗位职责特殊要求相统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3、范围对象。
  考核范围为各镇以及县直单位、市县双管单位。考核对象分为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两个层次。
  二、完善考核内容,增强考核工作科学性
  4、强化实绩考核。把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绩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重点考核发展速度、方式和质量,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情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
  5、完善分类考核体系。根据我县各地各部门实际,以及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特点,建立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考核体系。对镇的考核评价,重点考核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资源环境、文化建设、党的建设。对县直部门的考核评价,根据部门职能特点,划分为党群政务、经济发展、社会事务、执法监督四大类别,重点对服务重点中心工作、主要业务工作、综合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置要体现“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权重要突出导向。各地各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年度目标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和考核。
  6、加强考核内容的激励性和约束性。鼓励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对在全县各镇经济考核中进位、在争创工业重镇、旅游名镇、农村改革发展先进镇中实绩突出,以及工作受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表彰的,给予加分。强化对违反科学发展观行为的刚性约束,突出对人口资源、社会保障、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党风廉政、群众满意度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加强经济建设的同时,统筹推进各方面的发展。
  三、扩大考核民主,健全社会公认评价体系
  7、注重群众公认。把群众公认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对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有机统一起来。
  8、健全民主测评体系。把自我评价、内部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上级评价、基层群众评价结合起来,并将服务对象纳入测评主体范畴,构建多元化测评主体。坚持组织评价和群众评价相结合,建立党委全委会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全委会在考核评价中的重要作用。
  9、建立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调查。民意调查中要注意吸收关联度高、知情度深、代表性强的人员参与,要选取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关注度高、感受度强的内容,深入了解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公认度。
  四、改进考核方式,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10、加强平时考核。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日常情况的考核。特别注重考核领导干部在应对重大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组织实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的政治态度、负责精神、处理能力、自我要求等现实表现。加强平时积累和综合分析,完善考核的基础性资料。
  11、健全年度考核。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实际成效的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实行实绩考核、上级评价和干部群众考核评价等相结合,明确考核要求,规范考核办法,增强考核效果。注重分类分项对年度考核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对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12、完善换届(任期)考察和任职考察。完善换届(任期)考察,围绕领导班子届期目标或任期目标,在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届期(任期)内各年度考察评价结果,加强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客观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的真实情况和工作实绩,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能力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情况的全面考察。改进任职考察,围绕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对个别提拔考察对象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坚持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掌握了解的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把群众意愿和组织意见有机结合起来。改进考察方法,实行差额考察和考察公示,扩大考察范围,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13、加强综合分析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实绩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地考察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比较、印证,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从整体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14、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领导干部年度考评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单位奖惩挂钩,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综合排位,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公开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进行公开批评。将考核评价结果与领导干部任用挂钩,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全面看待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优秀干部予以提拔重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干部管理挂钩,对考核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提出改进意见,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实行问责,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五、规范考核程序,增强考核工作严谨性
  15、明确考核程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翌年第一季度,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考核评价程序包括自我总结、实绩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等。
  16、明确考核步骤。
  (1)自我总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进行自查,形成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2)按程序开展实绩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等。
  (3)征求意见。对各镇的考核评价,征求县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相关部门(主要是有“一票否决”工作的部门)意见;对县直部门的考核评价,征求分管县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
  (4)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根据考核评价得分,结合有关情况,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其中领导班子及成员拟评为较好(称职)以下等次的,报县委审定。
  (5)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考核评价结果。
  (6)县委县政府召开大会,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奖惩决定。
  六、切实加强对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17、加强组织领导。县委成立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由县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直机关工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县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综合考评办),负责考核评价总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的制定、综合协调及民主测评、上级评价等工作,并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对镇、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18、整合考评力量。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研究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形成县委统一领导、综合考评办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格局。考评办法实施后,除省、市要求必须开展的考评项目外,其他考评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有关部门要向县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县综合考评办要充分运用目标考核、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等专项考核结果。
  19、严格管理监督。健全完善考核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考核工作公平公正。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加强考核人员队伍建设,选配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考核组,注重抓好培训教育。
  20、积极探索完善。注意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作用,借鉴吸收新的考核理念和方法,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考核工作水平。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鼓励探索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办法,推动考核评价机制有效运行。
  
    京山县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着力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用人导向,为实现京山跨越发展提供组织保证,依据省、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京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章  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镇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维护稳定、基层党建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和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五条  实绩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采取市与县结合的办法进行,包括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党的建设(见附件1),年初以目标责任状的形式下达各镇。
  年度考核责任目标先由镇党委和政府上报,再经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合考评办)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结合各地领导班子届期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近三年来发展状况协商确认后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责任目标确定后,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形外,一般不再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须经县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其分值分四类设置,Ⅰ类为工业重镇,Ⅱ类为旅游名镇,Ш类为农村改革发展先进镇,Ⅳ类为其它镇。不同类型考核对象责任目标设置及分值有所侧重。实绩考核具体指标分值设置及计分办法,由县综合考评办随年度责任目标一同下达。
  市里主要考核命名十佳工业重镇、十佳旅游名镇、十佳农村改革发展先进镇,分别由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委农办按照《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荆政办发〔2008〕97号)、《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荆政办发〔2008〕65号)、《荆门市农村改革发展先进乡镇考评表彰办法》(荆办文〔2010〕43号)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第六条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是对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和表现进行定性评价(见附件2)。测评等次为好、较好、一般、差,分别按100、80、60、40加权计分,弃权票不计票、不计分。
  第七条  上级评价。上级评价是县委全委会对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进行的评价。对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见附件3),分别按100、80、60、40加权计分,弃权票不计票、不计分。
  第八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得分=(实绩考核得分+奖扣分)×70%+民主测评得分×15%+县委全委会评分×15%。
  第九条  奖扣分事项。根据市工业重镇、旅游名镇、农村改革发展先进镇考核办法,被评为“十佳”荣誉称号和进退位的,在实绩考核中分别奖扣分。新评为工业重镇、旅游名镇、农村改革发展先进镇的镇分别奖3分;已评为“十佳”镇称号的,年度考核中每进一位奖2分,退一位扣1分。其他奖扣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
  第十条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上级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实绩考核。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绩考核,以镇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分工进行评价。实绩考核要细化到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由测评人员根据测评要点作出总体评价(见附件4),民主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分别按100、80、60、40加权计分,弃权票不计票、不计分。
  第十三条  上级评价。镇党政正职的上级评价是县全委会对镇党政正职年度工作进行的评价。评价意见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见附件5),分别按100、80、60、40权数计分,弃权票不计票、不计分。
  镇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的上级评价是镇党委书记、镇长和上级分管领导评价计分(见附件6)。
  第十四条 综合得分。党政正职得分=(实绩考核得分﹢奖扣分)×70%﹢民主测评得分×15%﹢县委全委会评分×15%。
  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综合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奖扣分)×70%+民主测评得分×15%+党委(政府)班子正职评价得分×7.5%+上级分管领导评价得分×7.5%。其中,在党政班子交叉任职的,其正职评价得分按镇党委书记、镇长各占50%计算;党政双线管理的,其上级分管领导评价得分按党委分管领导评价、政府分管领导评价各占50%计算。
  第十五条  奖扣分事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扣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考核等次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综合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上级评价中“好”、“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应评为“差”等次。民主测评和上级评价中党政正职“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应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由县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组织部和市考评办备案,市考评办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结果及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综合排位。
  第十九条  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考核等次综合评定,由县综合考评办提出建议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经县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镇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的等次,根据其在本镇内综合得分排名评定。领导班子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的,班子其他成员分别按20%、15%、10%的比例确定“优秀”,班子被评为“差”的,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在本镇排名后3位的,民主测评或上级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应评为“基本称职”,民主测评或上级评价“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不得评为“好”或“较好”等次,党政正职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不得评为 “优秀”等次:
  (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被“一票否决”的;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非法进京赴省上访和对重大群体事件处置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党政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和评为 “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要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纳入重点选拔任用对象,在规定的职数内,统筹选拔任用。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要进行整顿,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主要责任人确有责任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的镇党政领导班子,应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政正职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工作调整,两年内不得提拔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党政正职被评为“不称职”的应作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向县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两年内不得提拔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被评为“不称职”的应作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时,应当在提供参阅的党政班子成员名册上注明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考察人选时,应综合考虑民主推荐和近三年考核评价结果,按民主推荐占60%,年度考核评价占40%的权重量化计分,进行分析比较;决定任用人选时,应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历史地、全面地看待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建立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档案,年度考核评价有关资料要及时移交干部管理部门,考核评价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综合考评办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考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京山县镇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2、镇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
  3、县委全委会对镇党政领导班子评价表
  4、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表
  5、县委全委会对镇党政正职评价表
  6、镇党政正职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价表
  
  京山县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服务发展、服务基层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和评价。考核分年度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三条  实行分类考核。对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在同一类别中比较,增强考核的科学性,提高考核结果的可比性。考核分为:党群政务、经济发展、社会事物、执法监督四类部门(单位分类见附件1)。
  第四条 突出实绩考核。制定《县直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见附件2),对考核项目赋分量化,对考核组成部分设置权重,得出直观的量化考核结果。
  第五条  坚持群众公认。运用民主测评、镇评价、民意调查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实绩考核
  第六条 实绩考核是县委、县政府对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进行的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实绩考核包括重点中心工作、主要业务工作和综合管理工作三个方面。
  (一)重点中心工作是指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重点跟踪服务的重大项目,牵头协调、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分配的招商引资任务,人大、政协“两会”交办的重点提案议案,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
  (二)主要业务工作,是指“三定”方案确定的体现单位主要职能的业务工作。
  (三)综合管理工作,是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群团工作等。
  第七条 年度责任目标的制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科学论证、民主集中的办法,按下列程序进行:
  各单位根据其主要职能拟定《县直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草案,重点中心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拟定。县综合考评办对《县直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草案进行汇总、审核,提交县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建议稿,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县直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县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达。年度责任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县综合考评办核查后,提请县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实行经常性考核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平时,县综合考评办定期对重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通报。年终,采取现场查实、数据核实的办法进行考评,按照分类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条  民主测评是本部门有关人员对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和领导干部年度表现的定性评价。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见附件3),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40分;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的基础上进行,领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见附件4)。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40分。
  第十一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般为本部门全体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测评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应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十三条  民意调查是社会有关方面对县直单位领导班子的定性评价。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见附件5)。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40分。
  第十四条  民意调查对象主要为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结合每年县人大、政协例会组织实施。
  第五章  镇评价
  第十五条  镇评价是镇党委会和镇对口部门对县直部门领导班子进行的定性评价(见附件6)。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40分。
  第十六条  镇评价参加人员范围为镇党委会全体成员,镇对口部门工作人员。
  第六章 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定主要通过加权汇总各项量化考核结果,综合日常考察、个别谈话、专项考察等情况,客观公正地评定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计算公式如下:
  (一)经济发展、社会事务部门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实绩考核结果+奖扣分)×75%+民主测评结果×10%+镇评价结果×8%+民意调查结果×7%
  (二)党群政务部门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实绩考核结果+奖扣分)×70%+民主测评结果×10%+镇评价结果×8%+民意调查结果×12%
  (三)执法监督部门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实绩考核结果+奖扣分)×65%+民主测评结果×10%+镇评价结果×8%+民意调查结果×17%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结果计算公式如下:
  党政正职考核评价得分=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40%。
  班子其他成员考核评价得分=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40%+民主测评得分×40%+分管工作考核得分×20%。
  第二十条 其他县管干部考核结果为民主测评量化结果。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原则上根据每类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排名确定,前20%评定为“好”等次,后5%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综合得分低于60分或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评定为“差”等次),其余评定为“较好”等次。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等次,根据其领导班子等次及其本人在本单位内个人年度考核评价得分排序确定。领导班子被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的,班子其他成员分别按20%、15%、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中,领导干部“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由县综合考评办提出建议;其他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由部门党委(党组)根据县综合考评办反馈的得分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价等次建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经县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扣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当年不得评为“好”、“较好”等次,党政正职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有被“一票否决”的;
  (二)职责范围内一年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被评定为“好”、“较好”和“一般”或“差”等次的领导班子,所在单位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分别确定为20%、15%和1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二)与奖金挂钩。被确定为“好”等次的领导班子,由县委、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与单位奖惩挂钩。被确定为“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可视情况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被评为“一般”或“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应当向县委、县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根据情况对其领导班子正职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排名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对其领导班子予以调整。
  (四)与干部任用挂钩。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应当在提供参阅的干部名册上标明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考察人选时,应当综合考虑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和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民主推荐占60%、年度考核评价占40%的权重量化计分,进行分析比较;讨论决定任用人选时,应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历史地、全面地看待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连续三年被评定为“好”等次的领导班子正职应优先提拔重用。
  (五)连续三年被评定为“好”等次的双管单位,以县委名义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班子正职提拔重用;当年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的双管单位,以县委的名义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班子正职实行诫勉;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的双管单位,以县委的名义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正职予以调整。
  (六)建立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档案,年度考核评价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干部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综合考评办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考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单位分组
  2、县直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式样)
  3、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
  4、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5、领导班子民意调查表
  6、领导班子镇评价表
  
                                                                                                                                                                                         中共京山县委办公室               
                                                                                                                                                                                                       2012年8月17日
京山县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件

京山县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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