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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01 文章来源:admin 阅读:2998

关于印发《京山县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组通〔2015〕14号
 
         各镇党委,京山经济开发区党委,京山温泉新区党委,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京山县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京山县委组织部
                                                                                                                                             2015年6月29日
 
京山县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担当精神,着力整治“为官不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和我省《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及我市《关于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为官不为”行为,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和懒作为等行为。
        第四条  对“为官不为”行为问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
  (二)坚持问题导向;
  (三)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于法有据、权责一致;
  (五)坚持科学管用、简便易行。
 

   第二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对“为官不为”行为问责的方式为: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或离岗锻炼;
  (五)调整岗位;
  (六)改任非领导职务;
  (七)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不遵守中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十个严禁”、“十个一律”和县委相关规定的;对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任务拈轻怕重,落实不力,影响进度或实效的。
  (二)在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事件中行动迟缓、畏缩不前、临阵退缩的;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的。
  (三)缺乏大局意识,小团体思想严重,部门利益至上,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相关工作,牵头者不主动协调,协办者不积极配合的。
  (四)在招商引资中工作不落实、服务不到位,在征地拆迁中不敢依法较真碰硬,在服务项目建设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影响项目建设进展的。
  (五)拆违控违工作推进不力,管辖区域内存量违建未完成规定的任务,出现新增违建未及时查处,或纵容、庇护、参与违法建设的。
  (六)在优化政务服务中,不依法下放、精简、归并政务服务事项的;“三集中、三到位”未落实,不依法高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将行政审批职能转移到中介组织,或利用职权为其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业务的;对服务对象人为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的。
  (七)对强迫交易、强揽工程、聚众闹事等影响干扰企业经营、项目建设的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打击,或纵容、庇护、参与的。
  (八)在行政执法中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或重处罚轻教育,重收费轻服务,执法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九)作风疲沓,缺乏激情,得过且过,碌碌无为,对本职工作业务不熟、情况不明、思路不清,难以适应岗位要求的。
  (十)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闹无原则纠纷,或挑拨离间、拉帮结派,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开展的。
  (十一)怕得罪人,回避矛盾,对歪风邪气不敢较真,对下属疏于管理,不及时制止查处分管范围内的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  凡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问责:干扰、妨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认错的;对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及以上的;有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要求,对问责对象的直接领导实行倒查追究。
        第九条  凡被问责的对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一年内上级机关或组织部门发现并问责1起的,对涉事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发现并问责2起的,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并问责3起及以上的,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再处理,所在单位当年综合考评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对管辖范围内的“为官不为”行为,在上级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尚未受理前即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处理的,可视情节不追究该涉事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问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步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严格按照受理、约谈、调查、决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以下线索予以受理:
  (一)人民群众、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反映的比较明显问题线索,新闻媒体或者网络舆情曝光的问题。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的交办、批示。
  (三)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督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评、民主测评、日常考核、反向评价、综合分析研判时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五)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问题线索。
       (六)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要领导的提请。
  (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项监督、视察、督办反映的问题。
  (八)其他途径得到的线索。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线索材料,约谈当事人,听取说明,提出要求。
对县管干部,县直单位正职、镇(区)党政班子成员一般由县委组织部部长约谈,其他县管干部一般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约谈。镇(区)管理的干部由镇(区)党委进行约谈,县直部门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约谈。约谈应当做好全程纪实。
       第十四条  约谈后,由约谈单位根据不同程度、具体情形,以书面形式向责任人发出《函询通知书》、《提醒通知书》或《告诫通知书》。反映失实的,终止程序,并向线索提供方报告或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责任人应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六条  责任人应在收到《提醒通知书》或《告诫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整改期间,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责任人表现情况。整改期满后,应当适时采取措施就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整改效果、核查情况,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启动问责调查。
调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调查核实后,问责决定机关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对拟给予调整岗位及以上问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同级党委同意后决定。
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并抄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约谈纪实、《函询通知书》、《提醒通知书》、《告诫通知书》、责任人的书面回复、整改方案及核查报告、《问责决定书》等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归入干部日常管理台帐或其个人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问责涉及职务变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或法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应当问责而未予问责或弄虚作假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督促问责或直接进行问责,并对相应的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提供“为官不为”情况线索。联系电话: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7333811。县委组织部短信举报号码:15071936017 。来信请寄:京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我们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请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将核实情况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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