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7-04 文章来源:admin 阅读:1514
各镇党委,京山经济开发区党委,京山温泉新区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管理的意见》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的管理,严格工作人员借用程序,促进机关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借用原则
1、人尽其用、严格控制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做到人岗相配、各司其责。因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人员难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方可借用工作人员。借用工作人员单位无空缺编制的,原则上不得从外单位借用工作人员。
2、限时借用的原则。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组建的临时机构借用除外)。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延长借用时限的,须按程序重新审批,但不能超过一年。
3、区别情况、因岗借用的原则。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情况,其他机关单位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严格执行试用管理和回避规定的原则。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5、统一管理、从严审批的原则。借用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二、借用人员的审批程序
1、单位申请。借用工作人员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工作人员,应先口头征得借出人员单位和借用人员本人同意后,到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领取《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认真填写借用理由、借用岗位、借用期限、借用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等,并经借出、借入单位盖章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要借用人员,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报批。
2、审批。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经审批同意借用的,在《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同意借用的,应告知申请借用人员单位。
3、办理。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借用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到借用单位报到上班。
三、借用人员的管理
1、借用人员在借用期内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党(团)组织关系等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借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
2、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应自觉遵守借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如违反借用单位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适应借用岗位工作、作用发挥不明显、工作效果不好的,借用单位应向审批部门说明原因后,予以退回原单位。
3、借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借用单位应及时安排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借用人员应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返岗手续并返回原单位工作。同时,借用单位将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借用人员原工作单位,并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归档备案,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借用人员如提前完成借用工作任务,可申请提前返回原单位。
4、未按规定程序借用人员(含借到县外及市直单位的人员),一经发现,除对借用人员按脱岗处理外,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和被借用对象在年度考核时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可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并给予组织处理。
5、借出单位应立足本单位工作实际,确保人员借出后不影响本单位工作。
6、借用单位要对借用人员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加强日常管理。如出现借用人员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用人员按脱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7、组织人事部门在必要时将深入借出、借入人员单位了解情况。同时,对借用人员是否按时回原单位工作做好跟踪落实。对没有按时回原单位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停拨单位办公经费和借用人员个人工资、津补贴等书面通知,由财政部门停拨相关经费。
四、其它事项
1、本《意见》下发后,各单位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借调的人员,应予以清退,确因工作需要的,按照规定补办借用审批手续。
2、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管理的意见》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京山县委组织部 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山县公务员局
2013年3月20日
关于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管理的意见
2013年3月20日
关于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的管理,严格工作人员借用程序,促进机关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借用原则
1、人尽其用、严格控制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做到人岗相配、各司其责。因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人员难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方可借用工作人员。借用工作人员单位无空缺编制的,原则上不得从外单位借用工作人员。
2、限时借用的原则。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组建的临时机构借用除外)。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延长借用时限的,须按程序重新审批,但不能超过一年。
3、区别情况、因岗借用的原则。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情况,其他机关单位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严格执行试用管理和回避规定的原则。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5、统一管理、从严审批的原则。借用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二、借用人员的审批程序
1、单位申请。借用工作人员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工作人员,应先口头征得借出人员单位和借用人员本人同意后,到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领取《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认真填写借用理由、借用岗位、借用期限、借用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等,并经借出、借入单位盖章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要借用人员,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报批。
2、审批。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经审批同意借用的,在《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同意借用的,应告知申请借用人员单位。
3、办理。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借用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到借用单位报到上班。
三、借用人员的管理
1、借用人员在借用期内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党(团)组织关系等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借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
2、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应自觉遵守借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如违反借用单位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适应借用岗位工作、作用发挥不明显、工作效果不好的,借用单位应向审批部门说明原因后,予以退回原单位。
3、借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借用单位应及时安排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借用人员应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返岗手续并返回原单位工作。同时,借用单位将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借用人员原工作单位,并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归档备案,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借用人员如提前完成借用工作任务,可申请提前返回原单位。
4、未按规定程序借用人员(含借到县外及市直单位的人员),一经发现,除对借用人员按脱岗处理外,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和被借用对象在年度考核时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可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并给予组织处理。
5、借出单位应立足本单位工作实际,确保人员借出后不影响本单位工作。
6、借用单位要对借用人员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加强日常管理。如出现借用人员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用人员按脱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7、组织人事部门在必要时将深入借出、借入人员单位了解情况。同时,对借用人员是否按时回原单位工作做好跟踪落实。对没有按时回原单位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停拨单位办公经费和借用人员个人工资、津补贴等书面通知,由财政部门停拨相关经费。
四、其它事项
1、本《意见》下发后,各单位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借调的人员,应予以清退,确因工作需要的,按照规定补办借用审批手续。
2、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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