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干部之窗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4 文章来源:admin 阅读:1904

各镇党委,京山经济开发区党委,京山温泉新区党委,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干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共京山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省、市委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干部任免权限
  1.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含党内职务)(属宋河镇党委任免的副科级干部除外)由县委决定任免。
  2.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县委研究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县直党群系统,县政府组成部门,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所属)机构的政工人事科(股)长或有政工人事职能的科、股、室正职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决定任免。
  4.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归口管理单位的正股级职务干部(含党内职务)分别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决定任免,任免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5.县直其他正科级行政和事业单位内设科、股、室的正副股级职务干部及所属二级单位的正副股级职务干部(含党内职务)由各单位决定任免,其中机关中层正股级职务干部、副科级单位的副职干部、正股级二级单位正职干部,正式任免前须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6.县第二人民医院、宋河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宋河镇林业局、宋河镇环境保护局、宋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河交通运输局、宋河社会福利院、宋河镇财政局其副科级干部由宋河镇党委商所属主管部门后任免,正式任免前须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副科级以下干部由宋河镇党委商所属主管部门后直接任免。宋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宋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宋河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宋河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宋河镇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宋河镇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其副科级干部由宋河镇党委任免,正式任免前须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副科级以下干部由宋河镇党委直接任免。
  7.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副职及中层正职干部,京山一中、京山五中的正副职干部,京山二中、实验中学、绀弩中学、实验小学、京山小学、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县特殊教育学校的正职干部,由县委决定任免。以上各学校的校长助理,由县委组织部决定任免。京山二中、实验中学、绀弩中学、实验小学、京山小学、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县特殊教育学校的副职干部,由县教育局党委决定任免,任免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各镇中、小学的正副校长,由县教育局商各镇党委协调一致后决定任免,任免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如协调不一致,报县委组织部决定。
  8.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层副职干部,京山一中、京山五中、县人民医院、虎爪山林场中层正职干部由所属主管部门决定任免,任免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所有应任前备案管理的干部,须经县委组织部批复后,方可发文任免。
  二、规范干部任免程序
  1.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应先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
  2.组织考察。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考察结束后,要及时呈报相关材料,材料包括: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复印件、党委(党组)对干部的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科级干部的任免材料呈报县委组织部,其他干部的任免材料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呈报给相应任免单位。
  3.酝酿。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酝酿。按规定须征求县纪委监察局、县综治办、县检察院、县人口计生局、县招商局意见的职务,应在讨论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4.讨论决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赞成、反对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按规定应实行任前备案的干部任免,须在正式任免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任前备案须先由单位负责人与县委组织部沟通确定拟任人选,然后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由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进行回复。县委组织部对备案管理干部的任免没有异议回复同意的,单位可正式发文任免;对备案管理干部的任免未回复同意的,单位不得正式任免。任前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备案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平职交流的可以不报)、说明材料(干部违纪等方面的材料)、有关职务征求县纪委监察局、县综治办、县检察院、县人口计生局、县招商局意见的复函、党组织讨论纪要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涉及干部的身份编制证明材料(由县编办提供),以上备案材料一式两份。
  5.任免发文。干部任免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发文任免。按规定应实行任前备案而未经备案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按规定应实行任后备案的干部任免,应在正式任免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任后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备案表、干部任免文件、属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以上备案材料一式一份。正股级干部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的,上报相关材料时,属于任前备案的必须出具备案批复,属于任后备案的必须出具《京山县县直机关正股级干部任免备案表》。按规定应进行备案而未经备案的干部,今后不提拔使用。
  其他股级干部的任免参照此程序执行。
  三、加强干部任免管理
  1.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好职责。各单位“一把手”作为本单位干部任免工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抓好干部任免工作。各单位分管政工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对本单位干部任免工作严格把关。政工人事科(股、室)负责人要对编制、职数和基础材料认真进行审核,杜绝出现差错。其他班子成员,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干部任免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工作程序进行严格监督。
  2.明确责任。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防止和抵制各种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对干部任免负全责,政工人事科(股、室)要对编制、职数和基础材料负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程序负责,考察组要对考察过程和考察材料负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干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如实反映情况,敢于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原则和规定、破坏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
  3.严肃纪律。凡不按程序规定任免干部的,特别是超权限任免干部和未经备案自行任免正股级干部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政工人事科(股)长或有政工人事职能的科、股、室正职干部,视情节轻重,将给予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前其他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管理的意见》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中共京山市委组织部 办公电话:0724-7328740   

京山市新市街道城中路473号(京山市委组织部)   
鄂ICP备17019501号-1